特别津贴申请
3 (1) 申请人针对儿童提出的特殊津贴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或与部长所用格式兼容的电子格式提交给部长,并应包含以下信息:
(a) 孩子的全名;
(b) 孩子的出生日期和地点;
© 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d) 申请人首席执行官的签名;和
(e) 申请人开始抚养孩子的日期。
(2) 如果儿童居住在养父母的私人住宅中,且特别津贴将直接支付给养父母之一,则申请中应包含养父母的姓名和地址。
SOR/99-326,s。1
批准申请
4 (1) 收到申请后,部长应审查该申请以及合法授权提供的与之相关的任何信息和证据。
(2) 如果经过第(1)款所述的审查后,申请人有资格获得特殊津贴,部长应批准该申请。
(3) [已废除,SOR/97-35, s. 1]
SOR/97-35,s。1
支付给养父母的费用
5 在支付特别津贴已获批准的情况下,如果代其支付特别津贴的儿童居住在养父母的私人住宅中,并且已提供第 3(2) 款要求的信息,则应向养父母支付特别津贴。
通知
6 (1) 如果根据该法第 4(4)(a)、(b) 或 © 款不再支付特别津贴,申请人的首席执行官应以书面形式或与部长所用格式兼容的电子格式通知部长。
(2) 第 (1) 款提到的通知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a) 孩子的全名;
(b) 根据该法第 4(4)(a)、(b) 或 © 款,停止支付特别津贴的原因;和
© 该法案第 4(4)(a)、(b) 或 © 段所述事件发生的日期。
(3) 如适用,通知还应包含已领取特别津贴的养父母的姓名和地址。
SOR/97-35,s。2(E)SOR/99-326,s。2
6.1 [已废除,SOR/2003-161,s. 1]
信息沟通
7 根据部长与政府或原住民管理机构之间达成的协议条款,可向省政府或原住民管理机构提供本法第 11 条中提到的信息,以管理协议中指定的该省或原住民管理机构的社会、收入援助或健康保险计划,条件是:
(a) 该协议为书面形式,并规定该信息应保密,不得传达给任何无合法权利的人;和
(b) 该信息仅用于确定某人是否符合该计划的资格。
2022 年,c。10,s。47
以前的版本
暂停付款
8 (1) 如果部长根据收到的信息有合理理由相信申请人继续领取特别津贴的资格存在疑问,并且已经开始对该申请人领取特别津贴的资格进行调查,则部长可以暂停支付特别津贴。
(二) 经调查确定申请人符合特殊津贴条件的,恢复特殊津贴发放。
(3) 如果根据第 (2) 款恢复支付特别津贴,则申请人有资格领取特别津贴的暂停期间的所有部分均应支付特别津贴。
子女抚养费
9 就该法而言,如果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一个月内将被视为由申请人抚养孩子:
(a) 申请人在月底为儿童提供的照顾、赡养、教育、培训和晋升的程度高于任何其他部门、机关、机构、土著管理机构或任何个人;或者
(b) 申请人是适用于儿童的该法案第 3(1)(a) 至 © 段中任何一段所指的实体,
(i) 以前由养父母照顾或以前由该法第 3(1)(a) 至 © 段中任何一段提及的实体维持,并且
(ii) 根据主管法庭的法令、命令或判决,或根据原住民管理机构的法律,当月由监护人、家庭教师或担任类似角色的其他个人永久或临时监护,该人当月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了有关儿童抚养的经济援助。
SOR/97-35,s。32011 年,c。24,s。1512022 年,c。10,s。48
以前的版本
超额付款
10 向个人或申请人无权领取的特别津贴金额,或超过个人或申请人有权领取的金额,可以从此后向该个人或申请人支付的任何特别津贴中扣除并扣留,直至全额。
即将生效
11 本条例自 199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原文来源于:司法法网站